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提升实验室管理水平,保障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营造安全、高效的实验工作与学习氛围与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的通知》(教技司[2016]308号)及学校领导批示,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20号令)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实验室(包括各训练室、心理咨询室等)为科研型实验室。科研型实验室是指以承担教师和学生科研为主要任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是学院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是锻炼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意识、辅助教师教学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学院办学基本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要不断完善实验教学条件、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社会需要和科技前沿的要求,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的需要,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要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要做到实验室的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 安全的实验环境是实验教学与科技研发的必要保障。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及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遵守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保障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