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

四、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安全保卫意识,加强对实验室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做好五防(防火、防水、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四关(关门、窗、水、电)一查(查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财产安全和运行安全。

第二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使实验仪器设备的运行环境安全。

第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等技术措施。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六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批准。

第七条 要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九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十条 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有关制度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