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

六、实验室防火的安全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与实验无关的大功率用电器,如使用电壶烧水、电磁炉做饭等。

第二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私自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上述物品应存放在药品库内,并由专人保管。

第三条 电炉、电烘箱要设置在不燃的基础上,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控制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电热设备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装接新的电源。

第四条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盛装氧、氢等气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离。使用电炉、酒精灯等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第五条 做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收、回流、提取操作时,要专人负责,在专用设施内进行,周围不得放置化学易燃危险物品。

第六条 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会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时,应在不燃结构的通风厨内进行。

第七条 在实验室内和过道的显眼位置,须经常备有正常有效的灭火器材,如消防砂、石棉布、毯子及各类灭火器等。实验大楼应设置逃生线路指示图,并安装应急指示灯。

第八条 电线及电器设备起火时,必须先切断总电源开关,再用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熄,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不能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来扑灭燃烧的电线电器。

第九条 人员衣服着火时,立即用毯子之类物品蒙盖在着火者身上灭火,必要时也可用水扑灭。但不宜慌张跑动,避免使气流流向燃烧的衣服,再使火焰增大。

第十条 下班或放假之前,各分室或各课题组要进行安全检查,人员长期不在实验室期间需切断一切电源、火源。